精神药品销售使用规范(精神类药品销售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33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是什么

1、法律分析:定点经营制度。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2 品种目录管理制度。

2、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专用账目管理。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专用药柜,严防药品丢失,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每月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除确需长期使用的癌症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本院内使用。

3、法律分析: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程序,确保向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二类精神药品。

4、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试述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规定

1、定点经营 只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资格。

2、、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3、法律分析:定点经营制度。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2 品种目录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法律分析:定点经营制度。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2 品种目录管理制度。

3、法律分析: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程序,确保向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二类精神药品。

4、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关于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零售的规定,正确的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关于零售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地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所以A、B、C、D均为错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向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答案】:E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迷醉目录、精神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答案】:D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答案】:D 毒性药品每次每张处方不超过2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三级管理中的“三级”一般是指药库、药房、临床病房三级。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同机构和个人的购买、使用和管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特殊原料使用需经审批,如以麻醉药品生产普通药品需提交年度需求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批准。非药品生产如食品、化妆品等使用咖啡因需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购买。

3、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4、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法律分析: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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