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关于外墙脱落问题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06-09 浏览次数:38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私自拆除承重墙是否违法,具体违反哪些条款

1、法律分析:犯法,拆除承重墙就是破坏抗震结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屋的承重墙是房屋的公共部分,私自拆除承重墙会违反和物业签订的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能拆承重墙的约定,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严重情节,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情节及后果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拆除承重墙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责任:因拆除承重墙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损失赔偿等。

3、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承重墙等其他抗震设施的,属违反该法规,应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样,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罚款。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法律分析: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管理,或者向房管局投诉。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排除妨碍。对装修中擅自拆除承重墙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和拆除业主承担民事责任。因拆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拆除业主对损失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6、承重墙拆除法律后果如下: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当事人拆除承重墙的侵权行为危及同楼层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对方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百九十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修正)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水利部1997年颁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以下简称原《规定》),2017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原《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对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规范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是水利部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规定。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主要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项目也符合标准规定。检测项目实测点合格率80%。检测项目大于等于70%合格,大于等于90%优良。【法律依据】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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