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0〕第29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 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家中医药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先向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再向卫生、工商部门领取相关证照,“三证”齐全后方可正式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
药店工作人员还要有健康证。新开的药店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顺应国家针对医药行业反腐的高压态势,此法第八十八条以禁止性的规定,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做如下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首先,从资质要求来看,开中药店的首要条件是具备中医药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通常意味着店主或主要管理人员需要拥有中医药学背景,了解中药的配伍、炮制、储存和销售等基本知识。此外,还需要熟悉中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开中药店需要的条件及手续如下:所需条件:准备好经营者身份证和地址材料;前往当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个体的是去工商所办理,公司的要到工商局办理;办理税务登记证。每个中药店的条件都是不统一的,一般要求有执业医师,以及取得相应的许可。
开中药铺需要以下证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是允许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药品的必要证件。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是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证件。税务登记证:由税务部门核发,是证明企业合法纳税的证件。
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3)药品注册制度 根据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生产和销售。
2、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3、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和危险品(批发企业有专门的库房,零售药店有专柜)。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除此以外药品还应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市内六区零售药店经营面积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如果经营中药饮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区域,同时要备有40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这是本市新制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暂行)中的规定。
一)继续承担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负责制(修)订地方习用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等技术标准。负责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指导药品检验机构、药品审评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研究借鉴招投标模式,调整完善新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发医保“两定”网管系统,实现对“两定”信息的常态化管理。探索医保药品编码系统在医保监督、药品使用状况评估方面的应用。着手开发诊疗项目的编码系统。制定医用耗材的准入目录,并进行编码系统开发。制定院内制剂、中药饮片管理目录。
1、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致力于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旨在保障和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该条例适用于境内所有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及相关活动,包括教育、科研、对外交流和事业管理,所有参与者均需遵守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为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公众健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化的方向。中医药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并建立中医药品质量追溯制度,以提高中医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更好地服务公众的健康需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措施,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责任根据当地的发展需求和经济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确保资金专用于该领域,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形式支持中医药发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章着重于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的推进和发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积极发展中医药教育,各类教育机构强调基础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的结合,以实施素质教育。设立中医药教育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卫生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同时设立的临床教学基地需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1、通过分析行政处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医药企业在进行学术推广、捐赠、资助等行为时,应注意明示折扣并如实入账,避免与药品销售量等销售行为勾连,确保用途真实、使用合理。 结语 我国通过加强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监管,压缩了商业贿赂的空间。
2、不明示折扣并如实入账的风险。医药企业在交易时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应明示并如实入账。 捐赠、资助的风险。医药企业通过与交易相关联的手段,如“资助费、感谢费、捐赠费”,换取不正当竞争机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学术推广的风险。
3、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