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事故管理条例(药品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4 浏览次数:41

药品生产管理流程

生产车间按批生产指令、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标准操作规程,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向各工序分别下达生产计划,各工序根据计划向仓限额领取物料,领料时需核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数量、及检验合格报告单等,并填写领料记录。

生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并将批生产指令发放至生产、物料及质量等部门。同时,配套发放批生产记录至操作车间。 生产车间依据批生产指令、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标准操作规程,由工艺技术员向各工序下达生产计划。

这个药物的生产过程基本上是很复杂的,一般是先有原料,然后再把这个原料净化,这个原料就是药材,然后进化之后再泡着泡着玩提取,提取了之后再浓缩清高干燥,然后再粉碎,粉碎完之后压成片,然后包衣,再然后就是做成了成品了。

进入生产环节首先要向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申请注册,需要提交全套申请材料,先交省级药监局初审;包括实验室研究资料、质量标准、药理毒理资料、非临床研究资料、临床试验情况等等,总之,要充分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药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2、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医药法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具有医药学(或生物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2、保健食品gmp的全称是英文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

3、生产条件严格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参照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制度,根据保健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解决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问题最佳方法,是保健食品优良品质和安全卫生的可靠保证体系。

4、《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标识要求,包括警示用语的使用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清晰标注。

质量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

1、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事故。

2、法律分析: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农药规范化管理有哪几项制度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实行许可证制度。《农药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由国务院于1997年5月8日发布并实施。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农药生产的有效管控,我们明确要求,所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农药生产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规定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指的是任何一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要经过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要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是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的证号。第三,农药的质量标准制度。

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麻醉药品是指能使整个机体或机体局部暂时、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Copyright © 2022-2024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武汉乐鱼体育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2-2024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武汉乐鱼体育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