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十四条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五条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第八十条药品的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
2、规定如下:《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未进行证件换证,该许可证将被注销。药品经营企业破产、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药品经营企业破产、停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相关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被注销。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民事责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以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药品市场的秩序和公众用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各项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继续生产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于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对双方的处罚。
【答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0条 药品的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第82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但实践中,一些零售药店并非是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其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能提供所购药品的合法票据,或是不能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出示合法票据,此时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了行政处罚。
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起码不能采购疫苗,精神药品。不能从无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买药品,药品从有证的合法企业购进,一定保留购进票据(得是电子打印的票据),每一批都要有合法票据。